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318號原告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憲明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羅明通 律師 陳彥任 律師複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被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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