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9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國際亞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及被告已和解,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俊龍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附件:(96年度偵字第211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