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80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視同上訴人丁○○
戊○○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二審上訴利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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