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林義順 被告 張庭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