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 沈延隆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複代理人 王羽丞 律師被告 薛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及4樓頂增建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與原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1萬8700元,有亞太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萬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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