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被告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德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2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0,889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