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5號聲請人 林秀麗 代理人 林嘉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再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