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原告己○○
庚○○戊○○甲○○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被告丁○○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
1樓 鐘耀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