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繼承人「被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