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59號
原 告 陳宜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惠玉 、温榮
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温榮和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其異議事由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尚欠明瞭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訴訟
費用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