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佩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387號),因被告否認犯行,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通常程序(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64號),復因被告嗣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呂佩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佩如明知將個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供他人作為詐欺他人之工具,以縱有人以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竟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分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旋於109年2月底在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2段某全家便利商店,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後某詐騙集團輾轉取得上開該門號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門號及事由,詐騙 陳淑女鍾鳳梅林佳慧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帳戶。
二、本件證據:
(一)被告呂佩如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淑女、鍾鳳梅、林佳慧於警詢之證述。
(三)上開被告之門號申請書2份、上開2門號分別與告訴人陳淑女、鍾鳳梅、林佳慧持用電話聯繫之雙向通聯紀錄各1份、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匯款之單據共6紙、附表一編號1、3所示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109年3月帳單明細1份。
(四)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82張、匯款單據1紙。
三、論罪科刑:
(一)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以一交付上開2門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之行為,供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即詐騙集團成員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構成幫助犯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審酌現今詐騙行為猖獗,且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極為容易,被告卻仍因貪圖小利,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SIM卡出售予不法份子使用,助長他人犯罪之風氣,並使不法份子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及被告最終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陳淑女於本院調解成立(詳附表二;另鍾鳳梅、林佳慧無調解意願),但附表二所示約定分期款項第一期即未依約給付(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廠當作業員,一個月收入2萬4千元,已婚,有一個小孩1歲多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被告雖請求本院給予其緩刑之宣告,但考量被告本件歷經偵審程序多次經訊問均仍否認犯行,最終雖坦承犯行,但在本案終結前,即已未能按原約定調解條件(按月給付5千元)給付賠償金,並未盡己之力彌平被害人損害,難認已有確切反省之心態,本院綜核上情,尚難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不予宣告緩刑。
(六)沒收:被告雖因出售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獲有犯罪所得3,00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所得4,500元部分,實際上為被告除上開2門號外,另出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SIM卡共3張SIM卡所得總額),然被告已經與告訴人陳淑女達成附表二所示調解內容,當庭已經給付之賠付金額遠高於上開3,000元或4,500元之所得,如再予以沒收該部分所得,顯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就本件被告犯罪所得予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詐騙電話、方式1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0日晚上9時7分許佯裝是「陳醫師二姐」以0000000000號與陳淑女所持有0000000***號電話聯繫稱更換聯絡電話後,與陳淑女在手機通訊軟體LINE成為好友,復於翌日(11日)上午9時5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淑女通話,佯稱:急需借款,並告知聯絡電話即為0000000000號、提供匯款帳戶云云,致陳淑女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1日上午10時27分許至彰化銀行北屯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至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台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2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上午10時45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58分許佯裝為鍾鳳梅之友人 陳美英 ,而以0000000000號與鍾鳳梅所持用0000000***號電話聯繫,佯稱:先生得癌症,急需借款,並提供匯款帳戶云云,致鍾鳳梅陷於錯誤:1.於同日11時29分許,至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行,臨櫃匯款15萬元至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南土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2.於同日上午11時57分許,至大雅郵局,臨櫃匯款15萬元至指定之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內。3.同日下午3時14分、16分許,至大雅郵局臨櫃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指定之臺中銀行新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3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6日下午5時52分許及翌日上午11時許佯裝林佳慧之親家母,以0000000000號與林佳慧所持用0000000***號電話聯繫佯裝更換新手機後,與 陳佳慧 在手機通訊軟體LINE成為好友,復於翌日上午1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急需借款,要借款15萬元及提供匯款帳戶云云,致林佳慧陷於錯誤,委由姪女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合作金庫銀行雙和分行臨櫃匯款15萬元至指定之兆豐銀行五福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附表二:
相對人呂佩如願給付聲請人陳淑女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給付方法如下: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二日前(含當日)各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指定匯入戶名:陳淑女、金融機構:彰化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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