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02號
原   告 丙○○○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0、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95,712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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