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02號
原 告 丙○○○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0、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95,712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