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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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三號
被告怡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或法院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乙○○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被告未於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後提出答辯狀,復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場,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命被告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附繕本到院。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日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被告逾期迄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張惠立~B法官王邁揚~B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