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初某日起至95年1月間某日止共同連續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2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