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281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板監裁字裁四一—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之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在內,同法第三條第八款亦規定甚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十五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口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中央路往三峽方向)」之違規行為,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甲○○當場指示其停車受檢,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掣發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通知單舉發,然受處分當場拒絕簽收舉發單,經員警於舉發通知單上載明異議人拒絕簽收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為受處分人已經收受該通知單。嗣受處分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七月七日)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漏載第一項第三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板監裁字裁四一—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九十六年八月一日北縣警土交裁字第○九六○○二四九四一號函各一件在卷足憑。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日無論中央路一段三五二巷口或中央路二段十四巷口之紅綠燈異議人皆未闖越,況警察亦未拿出佐證證明異議人闖紅燈云云。經查:異議人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前述時、地闖紅燈行駛之違規事實,業據證人即舉發員警甲○○於本院訊問中結證稱其當時在土城市○○路○段○○○號前編號五十幾號之停車格,執行取締中央路二段十四巷口的闖紅燈,異議人當時騎乘機車從中央路往三峽方向,當時十四巷口之前還有中央路一段三五二巷,當時異議人到達中央路一段三五二巷之路口已經是黃燈,異議人仍然繼續行駛到中央路二段十四巷口,該巷口已經變成紅燈,異議人還繼續行駛,到中央路二段三十六號前被其攔下。攔下異議人的位置距離中央路二段十四巷口之紅綠燈約六十公尺。在中央路二段三十六號前執行取締闖紅燈任務,至少有五、六次等語,且亦能確定當時異議人確有騎乘機車闖紅燈之情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第二頁至第三頁),並庭呈現場照片八幀附卷可參。按燈光號誌之違反,其所需之舉證狀態稍縱即逝,除非於案發現場恰有預先錄影或擺設固定之照相設備,否則要求值勤警員或舉發機關緊急錄影或照相,並須以此為證,亦未免與執行勤務之實況難合,職是,舉發當時現場之值勤員警自屬交通案件之重要證人。又參諸卷存證據資料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證人上開證詞係屬虛偽,亦無足以令人顯信證人證述為不可採之品性證據或前科證據存在,本院自不得僅以證人為本件指示開單告發異議人之員警而全盤抹煞其在訴訟上所具有之證人資格及其證言之證明力,況證人所在位置與異議人所闖越之紅綠燈相隔不到百公尺,且在同一方向車道,難認於本件舉發有誤認燈號之情事,此外亦無任何證據可證其有何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不法情事,而異議人亦未就執勤員警之舉發有誤提出具體證據以供調查,本院認員警本於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取締,當屬合法、正確之舉發。異議人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路口之燈光號誌確有異常之情形,僅於事後空言否認上開違規行為,所辯尚無足採。是本件異議人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為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罰鍰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