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毀越窗戶、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10日犯攜帶兇器、毀越窗戶、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5號(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4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