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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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4號
原   告 方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具狀表示有意與原告商洽和解事宜,本院審酌情形,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0日下午2時40分許在
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蔡玉嬌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97 年度 竹北簡 字第 254 號裁定(97.09.23)[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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