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4號
原 告 方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具狀表示有意與原告商洽和解事宜,本院審酌情形,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0日下午2時40分許在
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