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醫簡調字第6號
聲請人 周菡芝
相對人 陳幸妤 即陳幸妤牙醫診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幸妤即陳幸妤牙醫診所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周菡芝與相對人陳幸妤即陳幸妤牙醫診所間聲請調解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函請相對人提出答辯狀並說明學、經歷,相對人於1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答辯狀並表示無調解之任何意願,應認為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