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顏辰霓

被上訴人 李國豪

張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4萬6686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