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顏辰霓
被上訴人 李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4萬6686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