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5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伍 昱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