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盧明忠 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