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7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返還溢領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332,257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5,4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博享
法官梁宏哲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