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72號
原 告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可富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