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72號
原   告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可富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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