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3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文
被 告 王春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
第11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瑞文、王春霞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
├──┼───────┼───┤
│一│麻將│1副│
│二│搬風骰子│1顆│
│三│骰子│3顆│
│四│牌尺│4支│
│五│抽頭金(新臺幣)│400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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