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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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8號
原告  廖惠玲
被告  陳盈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104年度沙簡字第337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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