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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