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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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家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3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甲○○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上訴人甲○○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