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437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代理人 陳意 如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昱安 即 陳金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昱安即陳金宏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 李健偉 ,有卷附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可稽,經本院命聲請人確認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及提出相符印文之聲請狀,然聲請人民國99年11月19日陳報狀並未補正相符印文之聲請狀,其委任狀亦未蓋有上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是本件聲請即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