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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