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住桃園縣平鎮市○○路○○○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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