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