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上字第2號上訴人 林昭吟 (即 林健之 承受訴訟人)
林郁苹 (即林健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被上訴人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醫事法庭受命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