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載之犯罪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復經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8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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