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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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