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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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希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四七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七號),本院經訊問後,依被告自白及卷內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予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被告既未具任何理由供本院審酌,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