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希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四七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七號),本院經訊問後,依被告自白及卷內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予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被告既未具任何理由供本院審酌,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