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號2樓之受刑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貴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新竹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