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墅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除去侵害所有
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本件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
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交
還原告所需價額之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
介行情證明等,附此敘明)及請求返還之鑰匙、遙控器及清除堆
置於系爭建物內文件費用(下稱系爭返還費用)之證明文件,致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補正系爭建物價額及系爭返還費用之證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與本件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35萬4,000元,合併計算價額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
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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