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7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嘉良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