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張政治
訴訟代理人 張隆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木成 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