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15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卲憲源
被 告 晉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鎭鏗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王 鼎
被 告 郭亮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