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15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卲憲源
被   告 晉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鎭鏗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王 鼎
被   告  郭亮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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