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羅文成
被   告 嘉品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彰
       程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
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及第322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民國77年9月16日經主管機關撤
銷其公司登記,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1頁),是被告即應行清算,而被告之章程並未針對
清算人之人選設有規定,且被告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有
其章程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憑,是應以其全體董事為
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依卷附被告之變更登記表所載,被
告之董事有鄧金彰、 林玉秀 、程美娥,惟其中一名董事林玉
秀係另名董事程美娥之母親,已於83年間死亡乙情,業據程
美娥到庭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2頁),爰將鄧金彰、程美
娥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母羅 朱寶蓮 於民國72年間,將坐落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7,下
稱系爭土地),為被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1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2年2月5日至74年5
月4日。又原告之母羅朱寶蓮對被告之債權已因清償而不復
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應已歸於消滅,原
告自得訴請塗銷。又縱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清償
,惟依民法第125條、第880條規定,上開債權之請求權時效
應自74年5月5日起算,至遲於89年5月5日即已時效完成,而
被告復未於上開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除斥期間行使系
爭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亦歸於消滅。為此,依民法第767
條、第880條之法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程美娥抗辯:並不清楚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
乙事等語。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
、第880條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
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甚明。又所有人排
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
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
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
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
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
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謄本為證,
本院審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日期為74年5月4
日,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第7頁)
,依民法第125條前段規定,該項債權請求權於89年5月4日
即因罹於15年時效期間而消滅,則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未於5年間實行其抵押權,復為被告所不爭,依民法第880條
規定,其抵押權應於94年5月4日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
消滅,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見本院前審卷第7頁)
,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
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附表
┌─────────────────┬─────┬──────┐
│土地坐落│面積│設定權利範圍│
├─────────────────┼─────┼──────┤
│新北市○○區○○段○○○號│1655.30㎡│10000分之127│
├─────────────────┴─────┴──────┤
│抵押權內容:│
│(1)收件年期、字號:72年新登字第003524號│
│(2)登記日期:72年2月8日│
│(3)權利人:嘉品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70,000元│
│(5)存續期間:72年2月5日至74年5月4日│
│(6)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7)利息(率):無│
│(8)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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