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楊玉如
楊儒其
楊儒炎
楊玉惠
楊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
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
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第20條亦有所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代位被告楊玉如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 楊建一 之
遺產而涉訟。查被告等之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南港
區及新北市深坑區,而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楊建一之住所
為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此有楊建一之個人
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18條、第20條之規定,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