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附表:│├────┬───────────┬───────────┬───────────┤│判決編號│一│二│三│├────┼───────────┼───────────┼───────────┤│所犯罪名│㈠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㈡侵入住宅竊盜│││││㈢搶奪│││├────┼───────────┼───────────┼───────────┤│所犯法條│㈠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款│第2項│││款│││││㈢刑法第325條第1項│││├────┼───────────┼───────────┼───────────┤│宣告刑│㈠處有期徒刑肆月。│處有期徒刑柒月。│處有期徒刑肆月(易刑從│││㈡處有期徒刑柒月。││略)。│││㈢處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㈠100年8月20日│100年9月4日│101年1月5日為警採尿│││㈡100年8月21日││前回溯96小時內│││㈢100年8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4731號│100年度偵字第2807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7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032號│101年度易字第91號│101年度易字第566號││實├──┼───────────┼───────────┼───────────┤│審│判決│101年2月8日│101年3月19日│101年4月17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2月29日│101年5月18日│101年5月21日│││日期││││├─┴──┼───────────┴───────────┴───────────┤│備註│編號一所示之各罪,經同欄所示之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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