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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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債權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債務人 呂欣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民國98年8月14日簽訂圖書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為49,500元,約定分期付款,惟如有遲延付款情形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遲延利息,而債務人僅給付31,350元即未再給付,是依約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