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伊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6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伊曼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曾伊曼前於民國99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8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五「竊取物品欄」所示之商品,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於102年7月13日15時48分許,曾伊曼竊得如附表編號五之商品正欲離去之際,為該店副店長 曾子 家察覺,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曾伊曼於偵查中固不否認有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結帳即拿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食物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不知道什麼是偷,也不知道要付錢云云。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即宜定旺五金生活館之副店長 曾子家 、統一超商(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店員 葉秋燕 、統一超商(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負責人 游裕雄 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綦詳;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共20張及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至被告雖於偵查中稱:伊不知道自己是誰,伊認為吃飯不應該付錢云云,然觀諸被告於偵查中,均能回答檢察官所問之問題,且亦供稱:旁邊有人說要付錢,但伊沒有錢,所以前面2、3次不了了之;伊就是沒錢才去拿東西吃等語(見偵卷第12頁),是應認伊於行為時,顯然知悉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商店內拿取食物時應付錢,僅係因其身上沒有錢而未結帳即取走店內食品,自難認被告於為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行為時,有欠缺辨識能力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故被告空言辯稱不知要付錢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曾伊曼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99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812號簡易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2月23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有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在卷可參,智識程度非低,當知不得任意竊取他人物品,竟仍為如附表所示之5次竊盜犯行,實有不該;併考量其各次竊盜犯行所竊得物品均為食物,價值尚非甚高,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竊取物品已返還被害人曾子家等犯罪所生之危害;暨被告犯後未能坦認自己犯行,亦均未與被害人等達成民事上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翌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物品│主文│├──┼──────┼──────┼───┼─────────────┼─────────┤│一│102年6月2日│位於臺中市西│游裕雄│哈根達斯法式布蕾融心冰淇淋│曾伊曼竊盜,累犯,│││中午12○○○區○○路○段3││2個、芒果冰淇淋1個、草莓冰│處拘役叁拾日,如易││││81號之統一超││淇淋1個、草莓迷你杯1個、夏│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商││威夷果仁迷你杯2個、松露巧│仟元折算一日。││││││克力迷你杯1個、巧克力脆杏│││││││仁雪糕1個、香草杏仁粒雪糕1│││││││個、冰淇淋巧酥雪糕1個、7│││││││-SELECT鹹酥雞1份、三鮮燒賣│││││││1份、一口爆漿豬肉餡餅1份、│││││││青醬蛤蠣義大利麵3份、C.C.│││││││檸檬飲料1瓶、生活泡沫綠茶2│││││││瓶、麥香奶茶2瓶、立頓奶茶1│││││││瓶、咖啡廣場飲料1瓶││├──┼──────┼──────┼───┼─────────────┼─────────┤│二│102年6月2日│臺中市西區向│游裕雄│生活泡沫綠茶1瓶│曾伊曼竊盜,累犯,│││14時22分許│上路1段381號│││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統一超商│││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三│102年6月3日│位於臺中市西│游裕雄│7-SELECT青醬蛤蠣義大利麵1│曾伊曼竊盜,累犯,│││13○○○區○○路○段││份、蕃茄肉醬義大利麵3份、│處拘役貳拾日,如易││││381號之統一││肉絲蛋炒飯1份、高麗菜豬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超商││水餃4份、素香椿炒飯1份、起│仟元折算一日。││││││司牛肉捲1份、起司雞肉捲1份│││││││、糯米腸1份、香蔥花枝丸1份│││││││、C.C.檸檬飲料1瓶、北海│││││││道咖啡2瓶││├──┼──────┼──────┼───┼─────────────┼─────────┤│四│102年7月5日│位於臺中市西│葉秋燕│麻婆豆腐蓋飯1個、飲料1瓶│曾伊曼竊盜,累犯,│││14○○○區○○路○段1│││處拘役伍日,如易科││││86號之統一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商│││元折算一日。│├──┼──────┼──────┼───┼─────────────┼─────────┤│五│102年7月13日│位於臺中市西│曾子家│光泉茉香柚茶1瓶、蘋果紅茶1│曾伊曼竊盜,累犯,│││15時45○○○區○○○○街││瓶、醬油膏1瓶、高山玉筍1包│處拘役壹拾日,如易││││24號之宜定旺││、花生巧克力1盒、奶油巧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五金生活館││力1盒、沙士糖1包、手工鮮水│仟元折算一日。││││││餃1包、鷄絲麵1包、巷口乾麵│││││││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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