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8號原告丑○○
辛○子○○癸○○壬○○庚○○己○○被告甲○○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郭承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3,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原告辛○、子○○、癸○○、壬○○、庚○○、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