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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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基中
號8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寶秀 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4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