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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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97年6月14日~99年6月14日間)之所有所得來源及其金額。
二、於聲請清算事件前2年內(97年6月14日~99年6月14日間),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是否有所變動,並計算該期間支出總額。
三、於聲請清算事件前2年內是否有新增任何債務(民間借貸、親友間、金融機構等,若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關於前一項所借款項,適用目的、用途以及清償之情況。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崔青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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