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聲請人詳述近期是否曾向任何債權人或金融機構清償(清償金額、時間),以及目前之經濟情況,另對於聲請更生一事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二、請聲請人說明從民國99年1月迄今之每月收入所得(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任何社會救助或補助(請說明每月補助金額及補助事項)。
三、另請說明聲請人個人、被扶養人等是否有購買任何保險,或者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有請檢具相關文件影本1份。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包括封面及內頁)。
五、聲請人是否有向其他民間借貸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七、另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扶養及每月必要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各1份(影本即可)。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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