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詩帆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具保人 周賢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賢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周賢聰因被告周詩帆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依本院於審理時指定之金額,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在案,有本院裁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01至303、321頁)。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限制住居地(即住所及戶籍地)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復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8紙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0年11月17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04259219號函暨所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執行拘提周詩帆無著照片各1份(見本院訴字卷三第431至442頁)附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現因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足憑,足見被告顯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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